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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部發布了《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以下簡稱《2019版名錄》)中規定了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固定污染源行業和管理類別。其中,納入重點管理和簡化管理的排污單位應依法按時申領排污許可證;納入登記管理三種類別。其中,納入重點管理和簡化管理的排污單位應依法按時申領排污許可證;納入登記管理的排污單位應按時開展排污登記。
《2019版名錄》對管理類別的劃分,主要依據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對環境的影響程度等因素。(1)對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或者對環境的影響程度較大的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2)對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和對環境影響程度較小的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3)對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和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很少的排污單位,實行排污登記管理。
*發放的排污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延續煥發的排污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排污許可證自做出許可決定之日起生效。對列入國家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會同國家有關部門發布的產業政策目錄中計劃淘汰的落后工藝裝備或者落后產品,排污許可證有效期不得超過計劃淘汰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