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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認為《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司法鑒定程序通則》已經將司法鑒定問題講的很清楚了,那就說明你沒有搞清楚司法鑒定問題,因為這個問題,目前并沒有明確。
《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中明確了四項實行登記管理制度的鑒定,分別是法醫類鑒定、物證類鑒定、聲像資料鑒定和由guo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商zui高院、zui高檢確定的其他鑒定事項。若法律對上述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還明確了前三項鑒定的含義。《司法鑒定執業分類規定(試行)》有更為細致的劃分,主要包括法醫病理鑒定、法醫臨床鑒定、法醫精神病鑒定、法醫物證鑒定、法醫毒物鑒定、司法會計鑒定、文書司法鑒定、痕跡司法鑒定、微量物證鑒定、計算機司法鑒定、建設工程司法鑒定、聲像資料司法鑒定、知識產權司法鑒定等 。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可以確定除上述鑒定外的司法鑒定種類。
可見,在司法鑒定領域,還有很多另行規定。
目前比較有爭議的是,原來由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產品質量鑒定是否還有效。因為該鑒定的依據性文件《產品質量仲裁檢驗和產品質量鑒定管理辦法已于2018年3月6號失效 。
那么技術鑒定、產品質量鑒定,應該由哪些機構來鑒定才可靠或可信呢?當然,技術鑒定、產品質量鑒定肯定是法院委托才有效力,如果不是法院委托的首先就不叫“鑒定”了,其次單方委托的話,鑒定機構再牛也沒用的,法院是不會采信的,那哪些機構是法院采信的呢,當然是要在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入冊的產品質量鑒定機構才認可。
現在有很多檢測技術公司聲稱可以提供技術鑒定報告,這實際上是一種不規范的業務。其作用與司法鑒定不可相同視之為宜。法定的技術鑒定報告 只存在于gong安部門,與市場化的技術鑒定報告不是一回事兒。
目前,一方面需要大量專業機構提供專業意見,另一方面又沒有統一信息可以查詢確認,為司法過程中鑒定的效力蒙上了一層陰影。實務中律師應該注意區別不同的鑒定,為當事人爭取合法權益。